因地鐵4號線多次被坊間詬病“人流量最大,但車廂數最少”,正在修訂的《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一則“運營單位不及時根據客流需求配備足夠列車,住商情趣用品造成供需不匹配後果嚴重的,或被收回經營權”的條款引起外界高度關註。
  然而,在25日舉行的該辦法立法聽證會上,港鐵經營代表表示,“辦法”主要是對地鐵運營的管理,而“收回經營權”已超出了這一範疇,屬於特許經營的管理範圍。當日,人大、政協、部門、經營者和市民等各方代表還就“新成屋地鐵延誤是否該給乘客開證明”、“地鐵是否應禁食”等有爭議的五大議題進行了聽證。
  擅自隨身碟停歇業或收回經營權
  正在修訂的“辦法”草案中,罰則部分的一項條款擬規定,運營單位如有“未達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標準;擅自停業、歇業或部分站段未經主管部門批准長時間停運,或者買屋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列車大面積長時間延誤,嚴重損害公眾利益;不及時根據客流需求配備足夠列車等服務設施或者其他系統設備改造調試不及時,造成供需不匹配後果嚴重”等情形之一的,均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收回經營權。
  由於“職居分離”現象凸顯,深圳的龍華新區逐漸成為全市人口居住密集地,大部分站點均設置在該區、由港鐵經營的4號線,其人流量也出現超房屋買賣負荷現象、延誤和故障頻率相對較高。但與此相對應的是,該條線路的車廂數量最少,導致坊間一直對此多有詬病。此條款一齣,立即引起外界的高度關註。
  儘管在聽證中這一條款並未列入議題,但港鐵經營代表在陳述到最後時,特別對此提出疑問,並稱“辦法”主要是對地鐵運營的管理,而“不補列車就要收回經營權”已超出了這一範疇,屬於特許經營的管理範圍,認為不應列入“辦法”。
  突發應急“辦法”仍不夠具體
  今年2月17日上午,深圳一家外企公司女高管昏倒在蛇口線水灣站C出入口的臺階上,但因一直無人施救而遺憾離世。此事經媒體報道後,除了多名在女高管暈倒之後未伸援手的市民受到輿論批評外,地鐵人員不知所措的狀態也受到外界爭議。
  市人大代表王堅對此特別提出預警:“馬航等出現了公共安全問題,現在已經到了突發事件相對多的時期。另外,地鐵突然出現一些身體狀況急需幫助的乘客時,該怎麼做?醫學上有個專業概念叫‘黃金8分鐘’,如果這個時間里及時搶救,可能有救,超過了很可能就沒救了。我認為,地鐵運營管理應突出這一塊。”
  此外,市民代表靳海燕還提出,應增加地鐵公廁的問題。“目前地鐵不是每個站都設有公廁,去年和今年都發生在地鐵內成人便溺的不文明行為,我建議在地鐵車廂內對公廁的站點位置做一個標識,這樣有需要的人可到相關站點下車如廁。”南方日報記者 張瑋
  列車因故延誤是否要開延誤證明?
  代表觀點 不管延誤多久都要開具,建議可網上下載
  背景 “辦法”擬規定,列車因故延誤5分鐘以上或需要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告知乘客和公眾延誤或調整的情況及原因。列車因故延誤或可預見延誤8分鐘以上的,還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列車因故延誤,運營單位應當應乘客要求開具延誤證明。
  專家代表、市城市交通規劃研究中心軌道院院長宗傳苓認為,“辦法”此次提出的延誤時間在全國是最嚴厲的,但目前包括深圳在內的國內絕大部分城市地鐵運營時間都不長,因此應更看重安全,在這一前提下才是提高準時、快捷、舒適的服務。“延誤時間定得太緊張,會給運營單位造成較大壓力,可能會出現為了儘快恢復運營就草率而為的安全隱患。所以,延誤時間不宜過於嚴厲,北京、上海提出的是15分鐘。”
  不過,對於開具延誤證明一舉,宗傳苓認為,不管是10分鐘還是5分鐘,甚至是3分鐘,只要乘客提出要求,就應該開具,“有些工廠是非常嚴厲的,遲到一分鐘都不行”。市人大代表楊勤還表示,一旦購票就將形成契約關係,應加入賠付標準。
  而在證明的開具方式上,不少代表建議通過網絡來獲得。市政協委員張俞強也表示,可建網上查詢系統,包括APP下載,哪條線哪個時間出現延誤,一查便知,“可省大量紙張和人工成本”。
  無票、持無效車票乘車加收多倍票款?
  代表觀點: 逃票涉及誠信,務必重罰
  背景 無票、持無效車票、持偽造、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或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由運營單位按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並可加收10倍以下票款。
  存有上述情況者被運營單位查實一年內有3次及以上行為時,運營單位可將行為人相關情況函告公共徵信機構,錄入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市民代表陳冠材是一名地鐵義工,他提供了兩個數據:一是截至今年上半年,地鐵集團運行的地鐵路線里,共抓到逃票或冒用學生卡在3000例以上。二是僅今年7月21日晚高峰逃票的就有200人以上,“昨天我還親眼看到有人以跳過閘機口的方式逃票”。
  為此,許多代表認為,逃票行為應採用定額重罰的形式。“這不是錢的問題,而是威懾問題。而且,一年內三次以上的逃票行為才記入徵信系統,太輕了,兩次就可以了。”市政協委員王多加說。
  不過,張德菊提出,收取罰款也應符合法律規定。“運營單位在法律上與乘客處於平等的地位,無權給乘客加以處罰,因此制定辦法時應適當考慮將處罰權合法化。”
  乘客是否可攜帶活體動物(導盲犬除外)?
  代表觀點: 應禁止,但微小動物很難察覺
  背景 “辦法”規定,乘客禁止攜帶活體動物進站乘車,但盲人乘車時攜帶的導盲犬及妥善封裝未外露的小型動物除外。
  對於這一議題,代表們分為兩大意見,一種認為應該堅決禁止。“我贊成不可以攜帶活體動物,特別是目前乘客比較多攜帶的是寵物狗,很容易引起傷人事件。而且,活體動物自身也會攜帶一些致病細菌,大小便更是無法控制的。”靳海燕說。
  另一種則認為可以帶入。市政協委員張俞強說,在不影響公共安全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在國外,很多寵物是可以上公共交通的”。
  宗傳苓也認為,“辦法”應把動物跟雞、鴨寫得嚴謹一點,“香港寫的是動物、寵物加上其他禽畜,我覺得封裝好的小型動物應改成微小動物,事實上這類情況很難禁止。”
  車站付費區及車內是否應禁食?
  代表觀點: 應該禁食,但低血糖等因特殊原因進食者可寬容
  背景 “辦法”禁止在車站付費區及列車內飲食,但地鐵是否應禁食一直都有爭議,包括香港和深圳等地目前是禁食的。
  深圳地鐵公司代表表示,禁止車站付費區及列車內飲食主要考慮到乘客以及列車運行安全。“在密閉車廂內飲食,食物的氣味不僅影響其他乘客乘車的舒適感,落在地面上的食物殘渣也容易導致乘客摔跤。更重要的是,食物殘渣氣味會吸引蟲鼠,尤其是鼠患對地鐵內的電路設施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
  “我非常認同。雖然在國外有些國家是允許的,但在中國這個環境下,特別是擠地鐵的人流量比歐美多10倍不止,飲食確實是比較麻煩的事情。”張俞強說。
  不過,靳海燕也提出,“辦法”還應更人性化些。“比如一些身體有特殊疾病的人,如低血糖、糖尿病,他們一旦發病需要馬上吃點東西應急,否則會引發更嚴重的身體傷害,應給予考慮。”
  失物是否應由運營單位自行處理?
  代表觀點: 由地鐵公司處理遺失物有違上位法
  背景 運營單位建立乘客遺失物保管、招領制度。自招領公告發佈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貴重物品移交公安機關,其他物品由運營單位自行處理。
  市民代表古伊琪說,儘管現在地鐵對車廂的遺失物有公示,但公佈力度遠遠不夠。她建議,在地鐵官網上單獨設置“遺失物招領板塊”,讓乘客根據各種關鍵詞查詢、領取遺失物的地點、時間等,“北京還設置了專門的熱線電話供人們詢問”。
  而張德菊則認為,我國物權法對於遺失物的處理已有明確規定,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應告知權益人,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則應及時發公告;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其他物品由運營單位自行處理。“‘辦法’對遺失物的處理與我國上位法的規定是不符的。”  (原標題:不按客流需求配足列車或收回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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